2004年12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坐堂问案
类别:刑事类

  关键词 仿造门票 帮助售卖
    
  问:未参与仿造只是倒卖,是否构成犯罪?近日,我市举行庆典活动,邀请了国内一些明星前来开演唱会助兴。在演出当天,出现大量假票,通过重点布控,抓获了一名贩卖假门票的嫌疑人李某,从其身上当场搜出假门票17张,每张价值380元。经审讯其交待,是另一人进行了仿造,自己只是帮助卖,大概已卖出1000余张。经查门票仿造水平很高,很逼真,且上面仿造有税务及公安印章。目前仿造者在逃。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
  读者 钱进
  答:涉嫌伪造、倒卖有价票证罪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、船票、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,数额较大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  倒卖车票、船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”
  因此,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、倒卖有价票证罪。